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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其谊不谋其利 明其道不计其功
作者:admin 来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1-12-18 10:00:00 浏览量:

                              正其谊不谋其利   明其道不计其功
                         ——也谈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前言  2011年6月2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法官协会  海南省律师协会等四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11月14日,海南省三级法院领导等80多名法官与90多名律师共聚一堂,召开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推进座谈会。
     作为海南律师的一员,笔者亲历了该次座谈会的盛况,因能平等、公开地与法官交流两者关系而倍感激动,激情之余需要冷静理性思考。]
     梁启超曰,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笔者云,道者,天下之公理也。
     一段时期以来,适用法律公器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部分被异化,成为司法腐败的根源,广受社会诟病,如何正本清源,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友谊,划清其利益,共树法治信仰,需要每个法律人知行合一、言行一致。
    
一、法官与律师是法律共同体,而不是利益共同体。
     法官与律师同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在法庭活动,同循法律思维,同奉法治信仰,所以学者纷纷提出法官和律师要共筑法律共同体。
     但法官与律师毕竟属于不同的职业,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则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官吃的是“皇粮”财政饭,律师吃的是“议价粮”市场饭;法官作为公务员,要接受行政化管理,律师作为中介人员,需经受市场考验。法官的行为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律师的行为则应遵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指引。法官是司法权威的缔造者,律师是司法民主的践行者。
    
二、法官与律师应杜绝异化乱象,共推良性互动。
     近几年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利益结盟或行业抵制的异化乱象,远的有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武汉中院腐败窝案和深圳中院的腐败窝案,近的有广东高院执行窝案,重庆法院执行窝案,腐败法官的背后都有不良律师的身影,法官通过律师进行权力寻租,律师通过法官进行权利设租;法官通过律师收受贿赂,律师通过法官介绍案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共同体,异化为司法勾兑的利益共同体。
     一边是利益结盟,另一边又出现行业抵制,轻的有重庆、山西律师因言语不合被逐出法庭,重的有北京律师被天津法官殴打,云南律师被法官铐晒,海南律师界曾经流传某律师被法院系统“封杀”的说法。
     法官与律师的异化乱象,极大地伤害司法的公正形象和司法的权威。为此,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相继出台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相关规定,如2004年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五个严禁”的规定,2010年颁布《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形象,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定,其中《法官行为规范》对法官参加座谈研讨论、联谊活动、写作授课、出入社交场所、因私出国等业外活动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对律师在诉讼中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梳理上述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会发现其中禁止性规范多,法律责任规定多,而倡导性规范少,法律授权规定少。
     但法官与律师需要共同参加诉讼活动,仅有堵而没有疏,解决不了洪水泛滥的问题;仅堵后门不开前门,更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2008年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上指出,“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以此使法官与律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相互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关系”。
     对于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五个相互原则的共识正在逐步累积,即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和相互流动。
     相互独立,不仅是法官独立审判、律师独立行使代理辩护权,同时要求法官和律师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法官除了法律别无上司;律师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律师在法律之下则是自由的。
     相互尊重,是指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相互平等,相互敬重,只有法律人相互尊重,共树法治信仰,司法权威才能获得社会认同,法律人的社会地位才能提高。
     相互协作,是指诉讼活动需要法官与律师相互配合,不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商案件的处理,法官需要律师协助发现事实真相,找到判案法律依据。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更需要律师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管理创新。
     相互监督,其原因在于最了解律师工作的是法官,最了解法官工作的又是律师,所以国外有法官参与律师行为惩戒的成例,法官同样需要律师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西方法谚有云,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柱石。
     相互流转,在英美法系,晋升为法官是律师的最高荣誉;在大陆法系,则存在法官转任律师的情形。我国更多存在的是法官辞职或退休做律师,为实现律师与法官的双向流动,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提出,要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
    
三、法官与律师应共树法治信仰、共担社会责任。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西方正义女神的形象为,布蒙双眼,一手拿天平,一手执利剑。初到西方,看到正义女神蒙住双眼的雕像,笔者对此十分不解,仔细想来,要做到公平正义,非得有不论亲疏、不畏权贵、无视一切的一断于法的精神。中国的社会正义之神,人们往往想到黑脸包公,额头上有明察秋毫的第三只阴眼,身边有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三把利器,能上斩作奸犯科的皇亲国戚,中斩贪官污吏,下斩横行乡野的盗贼,铁面无私、嫉恶如仇。
     律师是社会的良心的体现,象医师、教师一样关心民生,同情弱者,应按良知做事,凭良心做人。律师决不应成为有知识没文化、有专业没信仰的讼棍。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人,应把法治国家作为共同的理想。人类通过几千年的摸索,得出法治是最好的制度和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的结论。老一辈革命家在经历文革的惨痛后,也感叹社会的治理要靠制度和法律,而不是精英治理、开明专制。依法治国已被写入宪法,但那只是纸上的规则,而不是行为中的规则。当前市场经济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一边是法治下的市场经济,一边是权贵之下的市场经济,吴敬琏和江平教授共同发出呼声,要把行政权力和特殊利益集团关进法治的宠子,让市场对资源、资金进行最佳配置,法律人应该共同挑起建立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时代重担。
     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冷谟相避,反映出社会道德的滑坡,但人们往往联想此前发生的彭宇案件,举证责任的错置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缺失,使见义勇为成为畏途,由此法律成为人们埋葬道德时的祭品,正应验了西方那句法谚,坏的判例不仅是污染水流,而且污染水源。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与律师共树法治信仰的良性互动之道则是这道防线严防死守的关键所在。
     《汉书••董仲舒传》记载,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亦如仁人之间的关系,即应正谊,不谋利且明道。
    

     [本文主要观点受启发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辩析》一文,笔者在此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深表感谢。]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程晓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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