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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4年,甲公司将A省变电站总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某220KV变电站建筑工程发包给丙公司施工,乙丙两公司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竣工结算书,乙公司收到后送交建设单位甲公司审批。丙公司承包的工程竣工,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工程款1164万元。1997年7月,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总价1524.0384万元。乙公司在该结算书上签字:“分包单位丙公司根据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编制的结算书,请甲公司给予审核”。经甲公司审核,认为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挖、超填、二次爆破等预算外施工,超出部分应由丙公司自行承担,并在丙公司的《建筑工程(结)算书》上写明核定的工程造价为:1114.4004万元。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审核依据不足,不同意甲公司的审核结论。
     丙公司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64.0384万元、违约金76.20192万元和工程质量优良奖60.961536万元。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工程款鉴定申请,后因不预交鉴定费而被终止鉴定。
     乙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丙公司返还工程款中应扣的企业一、二级3.6%取差费、4%管理费和3.3%的营业税共124.4206万元,以及应由丙公司支付的轴流风机等设备款25.4822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乙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丙公司已完成全部工程和乙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因此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没有承诺直接给付工程款的约定,故丙公司请求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偿付工程款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没有各方当事人认可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的依据,也没有具备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付清工程结算款项事实的前提条件。故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反诉请求,均缺乏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依据和前提条件,本院均不予支持,为此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现丙公司的诉讼请求;3、驳回乙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案件争议焦点
    1、甲公司应否向丙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2、丙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等的依据和条件是否成立。
 
   四、主要观点及理由
    笔者作为本案中甲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甲公司能在二审中反败为胜,关键在于甲公司能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下述合同法理论,并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
     1、一审判决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显属程序错误。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工程总包法律关系和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分包工程法律关系,丙公司依据分包法律关系起诉乙公司,却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显属滥用诉权,因为甲公司不是分包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无共同直接合同关系,充其量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总包关系,分包结算结果会影响总包中的相应结算,也只能将甲公司列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
     2、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它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结合本案,原审法院将与丙公司的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从未签署过合同、亦未直接办理过工程拨款的甲公司列为被告,明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随意设置合同义务,同时也不绝对排除第三人责任,但要使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必须取得第三人同意,如第三人同意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合同一方履约的担保时,第三人才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从合同责任中排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丙公司应举证双方意见一致的工程结算书或经双方质证确定的工程款鉴定书,而在一审中丙公司因拒不预交鉴定费而被终止鉴定,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代理人: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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