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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解读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不仅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也对党组织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明确处理方式,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与《问责条例》有效衔接,督促各级党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检查: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情节较轻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切实整改。这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的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通报: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情节较重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责令其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上述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督促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发挥警示作用。需要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党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二是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改组:决定进行改组处理的,改变其领导机构,并组织新的领导机构。改组的对象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被改组的党组织仍然继续存在,党员的隶属关系没有变化。 解散:是指上一级党的组织决定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且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依照规定予以取消。解散的对象是党组织,包括领导机构成员和其他党员,被解散的党组织不复存在。 解散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最严厉的处理,作出决定时需要特别慎重。解散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党组织全体或过半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一般认为,多数党员是指超过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半数。如果严重违纪的党员并不占多数,则不能解散该党组织,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或者对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进行调整、改组。二是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本身不能纠正。三是解散只针对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机构均不适用解散处理。被解散的党组织是否重建,由其上级党组织决定。决定重建的,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的党员,参加重建后的党组织过党的生活;不予重建的,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当转移到其他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