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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林××诉被告海南××公司、第三人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局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分析

 

关于原告林××诉被告海南××公司、第三人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局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 基本案情

20121271840分左右,原告××的丈夫驾驶小轿车从琼海往海口方向行驶,行车至东线高速44公里加100米处发生车祸,小轿车引擎盖起火,原告遂下车走往安全地带,因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较多,车速较快,原告为确保自身安全,便走进高速公路中间的绿化带,由于当时天已晚,雾较大,原告没有发现绿化带中有一大型天井,便从中掉下汽车通道的路面上,摔成重伤,经送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胸12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圆锥损伤,头皮挫裂伤,脑挫裂伤,通过三个月的治疗,因伤势太重,造成高位脊髓完全性损伤,目前医院尚不能治愈,原告留下终身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由此给家庭和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创伤。原告认为,被告绿化带中存在露天的天井,是高速公路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在该天井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防护网或防护栏,且疏于管理和维护是造成原告掉下天井,摔成重伤导致瘫痪的直接原因,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拒绝后,原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       案由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还是健康权纠纷。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三、各方观点及理由

在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持不同观点。

原告观点

1、高速公路绿化带中的天井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为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防护网或防护栏,且疏于管理和维护是造成原告掉下天井,摔成重伤并导致瘫痪的直接原因。

2、高速公路绿化带中存在露天的天井,是高速公路设计存在的重大缺陷。

3、本案案由应为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属高度危险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体现危险分担的理念。

 被告观点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应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内,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越过高约70厘米的护栏进入公路绿化隔离带,系其个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2、原告提出高速公路存在设计的重大缺陷,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支持。

       四、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高速公路是特殊公路,其设计行车时速为100公里,高速公路两边均设有护栏,并禁止行人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路面行走。但高速公路上会有车祸发生,车上人员在车祸发生时需要采取避险措施。车祸发生时,车上人员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但被告应考虑到,高速公路行驶车辆上的乘坐人员并不是熟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知道该避险规定;高速公路护栏不高,正常成年人均可以翻越;存在个别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如原告在快车道遭遇车祸致使车辆起火并存在爆炸可能情况下,可能惊慌失措翻越护栏,进入中间的绿化带避险,故被告存在一定的过失。原告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在遭遇车祸车辆起火情况下应按高速公路避险规定进行避险,但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查看情况下翻越护栏,从天井中坠落下面通行通道,故原告对造成其重伤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此,原告的受伤后果应由原告、被告双方共同按一定比例承担,该院确定由被告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其所乘车辆发生车祸起火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自身安全,翻越护栏到绿化带中避险,从天井中坠落到下面的通行通道,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车祸车上人员应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通道内”,但在快车道上所乘车辆发生车祸起火并有可能存在爆炸的情形下,翻越护栏到绿化带离开高速公路路面以确保自身安全是合理的,且高速公路两边设有护栏的目的主要是禁止行人、牲畜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路面行走。由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原告作为正常的成年人,为了避险而翻越高速公路边上护栏,并且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认真查看,由此摔成重伤,原告对此自身存在一定过失。东线高速公路自建成后通车使用至今一直由被告承担养护、维修等管理工作,被告是东线高速公路的实际管理人。在日常的维修管理中,对涉案路段左、右两幅中间绿化带存在天井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加设防护网等,但被告未对该天井采取防护措施,在维护和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和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酌情确定本案事故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编写人:杨孔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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