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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效】从“涉刑”到“不起诉”:信达律师如何为企业家守住“经营生命线”
作者: 来源: 日期:2025-12-08 15:01:19 浏览量:

近日,海南某文化企业负责人李女士收到了一份特殊的法律文书——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份决定书,不仅让她从“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风险中彻底解脱,更让其一手创立的小微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而这一切,与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甘小翔律师、耿丽娜律师的专业介入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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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陪标”引发的刑事危机

故事要从2020年说起。当年,为筹备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主会场活动,当地政府公开招标“开、闭幕式及篝火联欢夜晚会项目”。李女士时任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指示下,配合联系了两家企业“陪标”,并安排员工制作投标文件。后因疫情影响,“陪标”企业未能现场参与,公司员工代为完成投标流程。项目最终顺利中标、履约并交付。

2024年9月,这起因行业惯性操作引发的“围标”行为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李女士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对于企业家而言,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个人面临刑事处罚,其倾注心血的小企业更可能因“涉刑”陷入经营困境。

律师介入:精准拆解“罪与非罪”的关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所甘小翔律师、耿丽娜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介入辩护。辩护团队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梳理证据链,精准抓住了案件的核心矛盾—如何证明李女士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刑事追责”。

辩护团队提出四大核心观点

其一,从行为危害性看,案涉项目已全额履约,中标价与预算基本一致,未造成政府财产损失;“陪标”企业未实际参与项目、未获经济利益,其他投标人权益未受损害;社会实质危害性未达刑事追责标准。

其二,从角色定位看,李女士仅系执行实际控制人指示的“辅助者”,未参与利益协调或报价决策,属于《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从悔罪表现看,李女士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并主动退还项目利润20万元,完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其四,从社会效果看,李女士的行为本质是特殊时期维持企业经营的职务行为,与恶意串通投标存在本质区别;对其不起诉既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能维护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采纳:不起诉决定背后的“企业保护”

经全面审查,某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认定:李女士虽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这一结果,不仅让李女士重获“自由身”,更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小微企业避免了因“企业负责人涉刑”可能引发的经营停滞、客户流失等连锁反应。正如李女士在收到决定书后所言:“是律师用专业和坚持,为我和企业守住了'经营的生命线'。”

启示:企业刑事风险化解的“关键一步”

本案是小微企业刑事合规的典型样本。它既反映了部分企业在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因法律意识不足可能触碰的“红线”,更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刑事风险化解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精准把握案件事实、透彻分析法律适用、充分论证社会危害性,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对于企业家而言,遇到刑事风险时,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既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更是对企业生存发展的负责。正如本案辩护律师所言:“我们不仅要为当事人争取法律上的'无罪'或'轻罪',更要通过辩护,让企业在合规轨道上走得更稳、更远。”


(注:文中当事人及企业名称均为真实案例信息,已隐去非必要个人隐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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